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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政府纠风办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中标药品配送到全省参加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的费用,包含在中标价格之中。

  (四)中标药品由生产企业直接向医疗机构配送,或由中标药品的生产企业以设区市行政区域(省属医疗机构视同一个行政区域)为单位(较大的县、县级市在需要时可另行增加),各委托所在行政区域有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配送,原则上在一个行政区域内,每一中标药品品种只允许委托一家有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统一配送。如被委托企业无法承担配送任务的,应当取消该配送企业的配送资质,同时,由中标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并经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可由该中标品种的生产企业重新委托其它有资质的配送企业配送。

  (五)凡属国家省级储备药品的品种,只能由承担该品种国家省级储备任务的企业配送。

  (六)中标药品配送的费用控制在中标价的5%~8%(含在中标价内)。配送费用超过8%的,经有关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取消该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中标及配送资格,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取消在我省两个轮次的药品投标、配送资格。

  五、明确购销责任,认真履行合同

  (一)医疗机构要与中标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药品买卖合同,明确品种、规格、价格、数量、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采购数量要以医疗机构上年度的实际药品使用数量为基础,适当增减调整后确定。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等规定,履行药品买卖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周期一般为1年半(18个月)。

  (三)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药品买卖合同确定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药品,不得进行标外采购(采购非入围药品)、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急、危重病人抢救和特殊用药及备案采购药品除外)。对违反本条款规定的医疗机构,经查实后由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四)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回款,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超过60天的承担违约责任。

  (五)中标品种的配送总责任由生产该品种的企业负责,接受委托的配送企业必须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所有配送任务;生产企业委托无药品配送资质的企业配送药品的,取消该生产企业在福建的所有中标品种(入围)资格,并取消2轮次的投标资格;受委托的药品配送企业只能从委托的生产企业直接购进中标品种,没有特殊情况,未经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不得从其他药品流通企业(含生产企业所属的流通企业)购进,否则,取消该药品配送企业两个轮次的配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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