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医疗机构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和《关于对省级医药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实行定期周转更新的通知》(闽经贸医药〔2003〕614号)、《关于重申省级医药储备实行定期轮换使用管理的通知》(闽经贸医药〔2006〕781号)文件要求,确保采购使用国家省级储备药品品种。
三、细化专家分类,优化评审办法
(一)建立分类管理的药品评审专家库。由省卫生厅根据药品集中采购的具体方式、方法,进一步做好补充完善熟悉药品质量、价格的专家库建设和专业分类等管理工作。
(二)实行全省统一评审,统一入围的方法。除直接挂网的药品外,其他药品在评审中应分专业、分层次、按比例随机抽取相应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明确评审专家职责,进行全封闭式评标议标。评审意见要以药品疗效和安全性为依据,加大质量分权重。药品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全程监督的原则。
在评审中,要在严格把握药品质量,保证中标药品质优价廉的前提下,合理划分药品类别,原则上按进口(含合资)、国内大型、国内一般三个层次生产企业的药品来分类,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有效降低药品采购价格。
(三)取消医疗机构确标环节,实行分片确标。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和数量以及药品的分类进行确标,确标单位分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四类。三级甲等、三级乙等医疗机构以省为单位分别确标;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今年以单个或2~3个设区市为单位分别确标。每个确标单位按药品通用名、质量层次、剂型各确定1家生产企业入围(本省企业同等条件时优先入围),由医疗机构根据需要直接采购。
(四)为保证及时、可控,对本省生产的药品在采购选择上应同等优先。
(五)建立药品集中采购使用过程中的评价机制。对药品质量、临床疗效、价格、服务和信誉等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四、减少流通环节,实行统一配送
(一)药品集中采购由药品生产企业(进口产品国内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报关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直接投标。
(二)所有参加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参加配送的经营企业须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确认资质后,方可视为合格的投标人和配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