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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政府纠风办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以省为单位组织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其他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余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六)药品集中采购,要做到全过程通过网上实现。各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的购销活动必须在采购平台上“阳光操作”,切实做到招标公开、价格公开、采购公开和使用公开。

  (七)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半(18个月)一次。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应做好集中采购周期的衔接工作,以保证医疗机构的正常用药。

  二、完善采购目录,规范采购行为

  (一)完善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我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新农合用药目录、我省医药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本省生产的药品目录以及医疗机构提出的需采购的药品目录等,由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编制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等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二)规范药品集中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除直接挂网和议价的药品以外,对3家以上生产厂家生产的同一药品品种可采用公开招标的方法确定全省入围品种。

  2.网上竞价。除直接挂网和议价的药品以外,对3家以上且已参加过两轮以上公开招标的同一药品品种可采用网上竞价的方法确定全省入围品种。

  3.集中议价。除直接挂网的药品以外,仅有2家以内企业生产的药品品种,采取组织相关专家集中议价的方法确定入围品种。

  4.直接挂网。直接执行政府定价的药品品种和日使用剂量金额在3元以下(含3元)的药品品种;经过2轮集中采购、长期使用、安全有效、价格已基本稳定的药品品种,可采用直接挂网。直接挂网的具体品种,由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经过筛选后提出,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

  每一批药品集中采购采取的具体方式及入围率,由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测算后提出,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本省医药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含药品、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经过企业及药品资质审查合格的,申报的价格不高于同类药品入围价的,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可直接入围挂网。错过全省集中采购的国家药监部门新批的本省医药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继续执行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70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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