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政府纠风办等八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9〕14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省卫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八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九年九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根据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7号)和《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网上采购
(一)成立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省政府办公厅、卫生厅、纠风办、经贸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物价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协调、处理及决定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在省卫生厅成立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配备若干名工作人员,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落实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成立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承担药品集中采购具体事务性、技术性、辅助性工作。该中心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配备若干名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管理。
(四)建立全省统一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平台应具备评审、交易、配送、监管、结算功能,并做到平台安全可靠、功能完善、数据齐全、监管严密。由省卫生厅会同省数字办提出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