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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9〕1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和部署,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位置、界线、范围、用途、面积,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顺利推进。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2009年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尽快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尤其是城郊结合部和工业园区,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直接发放给村民小组;条件不成熟的,可采取“组有村管”形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换发到组。对权属无纠纷、经济关系清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也应登记发证。

  (二)2010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三)2010年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为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提供保障。

  三、切实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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