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和中央级生活类救灾物资代储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与交流。
(六)社会救助处。
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工作;承办中央和省级社会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承办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牵头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八)区划地名处。
负责行政区划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地名管理工作。
(九)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组织和指导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等社会扶助活动。
(十)社会事务处。
指导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承担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登记、涉外收养登记、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管理机构工作。
(十一)规划财务处。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承办民政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中央、省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工作。
(十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十三)甘肃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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