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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14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民政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四)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全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职责。

  (三)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四)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五)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六)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七)负责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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