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监察、审计、安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依法查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点案件。
自治区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各专业组按照职责要求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制订完善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相关制度。
(三)加大资金筹措力度。
1.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实行自治区统筹,自治区(含中央专项投入)和各市、县(区)按比例分担的原则筹措。2009年自治区安排的5.1亿元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资金,按照自治区实施方案确定的筹措办法由自治区统筹解决;2010年和2011年的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依排查后需要改造的任务量确定。自治区和市县分担的比例,将在中央财政补助之下,根据排查确定的任务量,另行研究确定。各级财政对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必须全部用于校舍改造项目建设,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校舍安全工程资金,严禁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严禁产生新的债务。
民办、企(事)业办的中小学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2.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各市、县(区)必须保证相关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3.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所需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据实核拨。校舍排查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统一安排,鉴定(检测)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承担,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四)加强校舍安全工程监管。
1.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校舍安全工程实行自治区定期巡查和市、县(区)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自治区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组织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相对固定,分片包干”的办法,每季度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评估,并就检查评估情况进行通报,对不按进度要求实施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检查。各市、县(区)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进行整改,每月向自治区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自查情况,确保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及安全。
2.组织竣工验收。校舍安全工程实行自治区及市、县(区)两级检查验收机制,对迁建、拆除重建和加固的项目,工程竣工后先由市、县(区)政府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报告上报自治区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自治区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根据各市、县(区)上报的情况组织自治区级检查验收,其中迁建和拆除重建项目自治区验收面为100%,加固项目自治区验收面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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