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制订项目改造方案。各市、县(区)政府根据校舍排查报告和校舍安全鉴定(检测)报告,制订每个项目(单体建筑)的改造方案,改造内容包括加固、拆除重建或避险迁移。
各市、县(区)制订的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改造方案于2010年1月30日前报自治区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由自治区教育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后,结合国家和自治区正在实施的各项教育重点工程,在进一步修订全区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确定2010年和2011年年度实施计划,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后执行。
(四)实施项目改造(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20日)。
校舍安全工程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县(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县(区)政府依据自治区批复的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改造方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建设标准,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分3年完成全区经排查鉴定需要加固、拆除重建或避险迁移校舍的改造任务。年度实施计划安排的改造项目必须于当年8月20日前完成。
三、切实加强对校舍安全工程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全区校舍安全工程实行自治区统一组织,市、县(区)政府负责实施的领导和管理体制。整个工程实施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重点工程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并成立自治区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由自治区有关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负责这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工作。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全力推动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二)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校舍安全工程的组织实施。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校舍安全工程的各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相关配套政策,制订校舍安全工程规划,加强宣传工作;组织和指导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监管和督促检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筹措,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监管,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与标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财政预算内应承担的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制订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排查鉴定方案和具体技术标准,牵头负责校舍排查鉴定工作,并在工程勘察、设计、改造方案制订、工程质量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
自治区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地震、消防、气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指导、监督作用,为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