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校舍排查(2009年8月至2009年9月30日)。校舍排查包括校舍场址安全排查和校舍建筑安全排查。排查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以地级市为单位组织开展,由5个地级市政府从相关部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校舍排查专家组,按跨市交流的方式对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进行逐栋排查,并以排查专家组的名义出具校舍安全排查报告,提出学校是否需要避险迁移、校舍建筑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和专门处置的意见。
3.出具校舍鉴定报告(2009年8月至2009年12月30日)。校舍鉴定包括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鉴定工作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县(区)政府组织开展。对经排查需要进行鉴定的校舍,由市、县(区)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逐栋鉴定;对需要进行结构检测的校舍,要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受委托的鉴定(检测)单位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检测)报告,确定校舍是否需要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的意见。
校舍排查、鉴定的具体方法、标准和要求依据自治区制定的全区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实施方案开展。
(二)建立校舍安全信息档案(2009年8月至2009年12月30日)。
建档工作由学校所在地的市、县(区)政府组织进行。各市、县(区)要依据校舍排查鉴定情况逐校逐栋进行建档,并按照国家建立的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将学校校舍安全信息纳入全国和全区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三)修订完善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改造方案(2009年9月至2010年2月28日)。
1.修订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校舍安全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制。规划编制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县(区)政府组织开展。各市、县(区)根据排查鉴定报告以及相关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等因素,紧密结合本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中小学结构布局调整,科学合理地制订本市、县(区)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
2.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各市、县(区)政府依据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分清轻重缓急,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制订2010年— 2011年分年度实施计划。2009年自治区已批复改造的230所学校纳入校舍安全工程3年总体规划并列入2009年年度改造计划。对经排查鉴定需要加固改造(含避险迁移)和新增拆除重建的校舍,列入2010年和2011年年度改造计划。要突出重点,优先安排人口密度较大地区的学校,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改造。其中,2010年安排新增改造总量的70%,2011年安排新增改造总量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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