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通报2008年度我省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情况的函
(琼土环资函〔2009〕147号)
省公安厅、卫生厅:
2008年度,我厅依据国务院《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环保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在我省境内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单位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我省《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的类别:
(一)销售、使用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
(二)生产、销售、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
(三)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二、我省《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与管理情况
截至2008年12月31日,我厅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共23个(详见附件)。
我省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起步晚,基础薄,在克服人员少、技术力量弱的条件下,我省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放射源监管工作初显成效,规范管理体系基本形成。2008年,我厅委托了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实施全省范围内的辐射环境监察及废旧放射源回收工作。在2008年7月和12月,我厅与海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站对全省范围内的放射源使用单位进行了一次拉网式检查和重点抽查,并明确了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泄露的措施。同时,我厅加强了对废弃闲置放射源的管理,2008年收贮了废旧放射源10枚,现己收贮废旧放射源共47 枚,消除了安全隐患,保证了辐射环境安全。二是废旧放射源贮存库建设工作顺利,可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三是无证违法开展核技术应用现象突出。我省大部分核技术应用单位都能自觉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但是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环境安全意识淡薄。违法应用核技术现象严重。四是辐射环境日趋复杂,辐射监管能力要重点加强。在放射源使用数量增长较快,监管任务日趋繁重的情况下,专业人员、仪器和装备已不适应目前工作的需要,必须进一步提高仪器设备配置水平,达到国家能力建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