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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同意协议出让儋州市路千岭石灰岩矿采矿权的函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同意协议出让儋州市路千岭石灰岩矿采矿权的函
(琼土环资函〔2009〕146号)


海南省农垦总局:

  你局《关于以协议方式出让路千岭采矿权下部石灰岩矿采矿权给我局国营八一总场及变更矿区范围的函》(琼垦局函[2009]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八一总场1999年5月取得儋州市八一路千岭石灰岩矿+160米标高以上矿段采矿权,目前该采矿权范围内的资源已近枯竭。同时,你局来函说明了路千岭石灰岩矿生产的矿石全部用于八一总场下属的八一金岭水泥厂生产水泥,八一总场申请路千岭石灰岩矿+160米标高以下矿段采矿权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和《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方式管理暂行规定》(琼土环资矿字[2006]10号)有关采矿权可协议出让的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08]14号)有关“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海南农垦机制创新,转变发展方式,增强经济实力,使农垦企业成为海南经济新的增长点”的要求,为促进八一总场改革,增强农垦企业可持续发展动力,我厅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路千岭石灰岩矿+160米至+80米标高矿段采矿权给八一总场。

  二、路千岭石灰岩矿为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八一总场应按有关要求缴纳采矿权价款。

  三、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实施意见》(琼府[2007]22号)有关矿产资源整合的要求,八一总场取得该采矿权后,应与已设的+160米标高以上矿段采矿权整合成一个采矿权。

  四、+160米标高至+80米标高矿段保有石灰岩矿资源储量超过7000万吨,达中型矿床规模,且该矿矿石品质优良,可用作化工、造纸、水泥等原料,八一总场取得该采矿权后,应按照矿产资源“综合开采,综合利用,优质优用”的原则,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该矿资源,推进海南矿业结构调整,促进矿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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