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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工作的意见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工作的意见
(漯政办[2009]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处理和督查反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的通知》(应急办函〔2009〕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工作的意见》(豫政办函〔2009〕54号)和省、市政府关于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信息报送范围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信息要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县级政府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还要向省政府直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具体负责突发事件信息的受理和报送工作。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信息,要立即报告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有关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
  (二)一般突发事件信息,要加强研判。对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按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信息规定范围报送;对确定为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立即报告分管副秘书长。
  (三)有关重要预测预警信息以及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要立即报告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抄送事发地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不符合上报标准的突发事件信息,要转请事发地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关注。
  (五)市政府和办公室领导同志有明确指示的,要按领导指示办理。
  二、信息核报要求
  (一)接到各县区、各部门报送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信息,经审核,符合有关信息报送要求的,要按规定范围报送。接到各县区、各部门以电话形式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应完整做好记录,按规定范围报送,同时要求其上报书面信息。
  (二)接到新闻单位或其他渠道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应迅速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核实,确认属实后按规定范围报送。
  (三)对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核实补充内容,按规定范围报送。突发事件紧急、性质严重的,可边报告边了解情况,并将后续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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