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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统一执行阶段性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补充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统一执行阶段性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补充通知
(宁人社发[2009]232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厅(局)《关于阶段性调整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09]88号)文件下发后,各地都在积极贯彻执行,但同时反映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不统一,影响到了政策落实的进度和效率。为进一步规范执行阶段性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易于计算和方便基层操作,并利于全区工作整体安排和监督考核,经过测算,决定全区困难企业阶段性社会保险补贴统一执行每人每月327元的补贴标准。岗位补贴和培训补贴亦按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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