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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阶段性调整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阶段性调整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宁人社发[2009]233号)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社保局、就业局:

  2009年时间已近过半,但全区执行《关于阶段性调整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09]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件)工作,整体上还存在有关职责不够明晰,部分工作环节衔接不够紧密,整体进度不快,大部分企业还未享受到优惠政策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88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分工,简化经办程序,确保阶段性社会保险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一)中央属困难企业享受阶段性社会保险政策的申报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社保中心(行业管理科)受理,对提出的享受政策申请和材料是否完整进行初审,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后,通知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企业科)认定企业困难程度,就业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完成认定后,企业申请和认定结果由受理部门一并报请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审核工作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养老失业保险处牵头,会同自治区就业局、社保中心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审定意见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批,在2个工作日内下发批复文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对获批准的申请企业,经办机构要在一周内将政策兑现到位。

  (二)自治区属、市县属困难企业享受阶段性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申报由企业所在地社保局受理,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后,通知同级劳动就业服务局认定企业困难程度,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后,由受理单位提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在2个工作日内下发批复文件,一周内将政策兑现到位。

  (三)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执行标准。

  1、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同时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待遇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全区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经认定的困难企业按缴费额的50%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为256元,医疗保险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为58元,失业保险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为13元。以上三项险种每人每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3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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