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政策
1、对廉租住房和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免除相关费用。
2、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城镇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四)对口支援政策。
鼓励对口支援省市优先安排帮助受援灾区开展住房安全鉴定、损毁住房拆除清理及受损住房的加固工作;鼓励对口支援省市对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提供资金援助,用于廉租住房和安居住房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积极争取援建省市参与城镇住房建设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九、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是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将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查,狠抓落实,确保城镇住房建设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的实施;发改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核和审批;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监管;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负责受灾对象的认定和受灾对象家庭收入的审核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今年5月底以前完成调查摸底和对受灾住房的安全鉴定工作,搞好重建规划,并按月将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情况分别上报市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和市建设局。
(二)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确保住房工程质量。灾后城镇住房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汶川地震灾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批准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新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强化重建住房的抗震防灾设计和施工管理,确保重建住房满足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灾后重建住房项目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招投标。各级建设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质量安全事故。
(三)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建材物资供应。各县(区)应大力扶持和加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建材企业生产,努力提供质量和品种,增加建材供应;建立政府组织和市场供应相结合的供给体系,大力组织货源,建立绿色通道,保障建材供应;要加强建材质量监督监测,严把建材质量关;要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加强价格监督,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