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促进住房市场发展
各县(区)人民政府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住房市场发展,多渠道提供房源,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优先落实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积极发展二手住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私人住房出租。各县(区)可根据灾后城镇住房市场实际,制定恢复发展住房市场的政策措施。
八、重建支持政策
(一)税费减免
1、税收优惠。灾后重建住房(指列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居民自建住房,下同)经省政府批准,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地震灾害灭失而重新购买住房的,由纳税人向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税收机关审核后可免征契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城镇居民购买安居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合同,免征印花税。
2、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建设灾后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一次性工本费、房屋产籍查询费和房屋安全鉴定费等项目。
(二)信贷扶持。
1、优先发放住房建设贷款。各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住房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重灾区的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灾后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贷优惠。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
3、对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购买住房及加固住房,提供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支持,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