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09年9月至2009年10月为总结完善阶段。
三、补助政策
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下同)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可享受资金补助、建房税费减免优惠和房价政策性优惠等补助。
(一)资金补助
资金补助对象为自有产权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含中央、省驻我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下同),且其户籍2008年5月11日前已在我市登记,补助标准为户均2.5万元。按照每户受灾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补助的原则,分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三种类型,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建房税费减免优惠补助
县(区)人民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和交易过程中减免相关税费,降低建房及交易成本,实现对购(建)住房的受灾居民的建房税费减免补助。
(三)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城镇居民住房重建,采取土地行政划拨和依据建造成本核定安居住房销售价格等措施,降低房价,实现受灾居民对购买住房的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四、优先安排除险加固
各县(区)政府应尽快组织实施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和拆除清理工作。鉴定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破坏程度与受损房屋结构安全性能、已使用年限、加固成本和地质条件等因素,对需加固住房提出加固的技术方案。鼓励房屋所有权人加固受损住房。受损住房经鉴定可加固后继续使用的,有关部门应指导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所在单位尽快实施加固,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拆除。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清理,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因灾受损需加固维修住房,以家庭户数为单位进行补助,平均每户补助6000元。补助资金由县(区)政府根据省、市财政资金安排情况,统筹安排,实行包干使用。可享受补助的受损住房根据建设部《地震灾后建筑鉴定与加固技术指南》(建标〔2008〕132号),按受损程度分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三种类型,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县(区)政府根据省财政拨付补助资金及住房受损情况制定。
五、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建设适合本地气候和地理条件的节能环保型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