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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办发〔2009〕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平凉市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月三月十一日

平凉市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居民住房
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加快解决我市灾后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区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重建。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群众自助的原则,集中财力,统筹安排,在城镇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下,建立健全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机制,优先安排受损住房排险加固,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住房供应结构,最大程度地满足受灾城镇居民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确保在2009年9月全面完成我市城镇受灾群众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二、实施步骤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采取分步实施的方法,完成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一)2009年4月底以前为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和规划设计阶段。要高度重视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加强重建工作的宣传力度。在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核实,准确掌握情况,确保不遗漏、无瞒报,并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完成重建规划。

  (二)2009年5月至2009年9月为实施建设阶段。对一般破坏房屋优先安排除险加固;对严重受损房屋,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推进原址重建,原址重建必须符合地质安全、生态环境和重建规划等要求,原址重建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由原单位组织进行;认真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要应保尽保,鼓励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优先购买安居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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