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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为民办“12件、27项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办单位:省卫生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实施单位:项目区市州、县市区政府。

第十件,第21、22、23项:提高城市、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实现应保尽保工作

  一、项目背景

  2008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了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资金的投入,较好地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差,群众生活水平较低,贫困比重大,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相对较低。2008年9月底,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是208元,而我省低保标准是168元。农村低保全国平均标准已达978元,我省为685元。目前全国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为年人均2229元,分散供养标准为年人均1691元,而我省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省级财政补助标准2006年确定后再没有进行调整,与全国供养标准相比存在一定差距;全国五保供养对象占农业人口的7.3‰,我省占5.8‰,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我省农村低保制度建立以来,月人均补差达到45元,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持平,但应保未保问题比较突出。另外,受5?12特大地震影响,部分灾区群众因灾返贫,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后续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04号)要求,需要分别纳入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范围。

  二、目标任务

  提高全省城市、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实现应保尽保,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实施范围

  符合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10%,全省平均标准达到185元。保障人数2009年达到80.9万人,比2008年72.67万人增加8.23万人。

  新增城市低保对象包括:1.提高保障标准10%后增加的4.07万人;2.因地震灾害新增困难群众需要纳入的4.16万人。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年人均纯收入685元提高到不低于728元。保障人数2009年达到260.9万人,比2008年161.64万人增加99.26万人。

  新增农村低保对象包括:1.地震灾后新增困难群众需要纳入农村低保的54.62万人;2.酒泉、武威2市上报的因移民搬迁造成生活困难的移民需要纳入低保的4.64万人;3.因绝对贫困人口监测数与部分地区实际保障人数有差异,白银、定西、武威、兰州4市要求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增加农村低保对象共40万人。

  (三)农村五保对象:2009年达到11.5万人,比2008年省级财政补助人数11.2万人增加0.3万人。

  四、质量要求

  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政府救助、劳动自救和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真实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类施保、差额补助、动态管理,规范救助程序,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保障资金筹措、管理和社会化发放工作,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一)规范操作程序。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保障金发放程序,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分类施保。依据劳动能力、家庭收入、身体状况,对低保对象进行科学分类,按照类别合理确定补差金额,建立多种形式和标准的救助方式。

  (三)落实动态管理。建立定期审核制度,将符合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增发或减发低保金,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金额有增有减。

  (四)及时发放资金。从2009年1月开始执行“一册明、一折统”,城市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按月发放,在每月初由代办银行将资金划入城市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账户;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发放,在每季度初由代办银行将低保资金划入低保对象账户。

  (五)建立健全低保档案。建立完善保障对象个人资料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分类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要求。

  五、资金筹措

  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做好农村应保尽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

  (一)城市低保:2009年保障标准提高10%,保障人数达到80.9万人,月人均补差113元,全年所需保障资金总额为10.97亿元,比2008年的8.77亿元增加2.2亿元。如再考虑每人每月物价补贴58元,省级还需增加5800万元。省财政在2008年投入2.29亿元基础上再增加2亿元,剩余7800万元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二)农村低保:2009年将农村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保障人数达到260.9万人、月人均补差48.6元,全年共需资金15.22亿元,比2008年的7.5亿元增加7.72亿元。省财政在2008年的基础上再增加3亿元,市县财政配套1.1亿元,剩余3.62亿元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三)农村五保供养:2009年达到11.5万人,增加0.3万人,按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1000元计算,全年需支出补助资金1.15亿元(不含物价补贴),比2008年6720万元增加4780万元。由省财政预算列支。

  六、工作进度

  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实现农村应保尽保工作分别在4月底前和6月底前落实到位。

  七、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大宣传力度,严格审批程序,严明纪律,强化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组织开展抽查,督促落实下拨资金和配套资金,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救助政策全面落实。

  (三)建立城乡低保定期通报制度。对各市州城乡低保工作的开展情况、保障人数、资金筹集和发放进度等情况进行通报。

  (四)实行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建立由甘肃调查总队、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共同参加的低保对象及贫困人口统计监测联动机制。

  八、责任

  主办单位:省民政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扶贫办。

  实施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第十一件,第24、25、26项:扶持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本科以上毕业生就业、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和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一、项目背景

  2009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将突破10万人,加上历年未就业的毕业生6.8万人,将有16.8万名毕业生需要解决就业问题。全省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中尚有4000多名往届本科以上毕业生未实现就业。同时,我省农村中小学师资力量不足,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缺乏。

  二、目标任务

  解决近年来农村纯农户、纯牧户零就业家庭中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就业;选拔5000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招录5000名医学类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三、实施范围及选拔条件

  纯农(牧)户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安置的范围:各市州统计上报的纯农户、纯牧户零就业家庭中尚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

  农村中小学教师的选拔条件是:持《择业通知书》在择业期内尚未就业的往届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持《择业通知书》的2009年应届普通专科(高职)以上毕业生。非师范类毕业生经考试被录取为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必须在上岗一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

  乡镇卫生院医疗人员的选拔条件是:持《择业通知书》在择业期内尚未就业的往届普通高校专科(高职)以上医学类专业(临床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药学、护理、检验、放射、影像)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持《择业通知书》的2009年专科(高职)以上医学类专业(临床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药学、护理、检验、放射、影像)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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