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单位: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
第12项:生态移民工程建设
一、项目背景
生态移民以改善安置区基础设施、生产条件、必要社会公益设施和恢复保护迁出区生态环境为重点,通过提高搬迁农牧民综合发展能力,完成搬迁群众生存空间、生产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转变,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并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项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对4036户、1.87万人实施生态移民。一是通过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对生活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脆弱、生态位置重要地区的2091户、9783名农牧民实施生态移民;二是通过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对生活在退耕还林工程区的1945户、8896名农牧民实施生态移民。
三、实施范围
为12个市州的43个县市区:
(一)搬迁生活在水源涵养林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等生态位置重要地区的农牧民1715户、8081人。其中生活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农牧民1240户、5623人,生活在关山重点水源涵养林区农牧民475户、2458人。
(二)搬迁生活在河西三大流域下游风沙区沿线生态脆弱区的农牧民376户、1702人。
(三)搬迁生活在退耕还林工程区,自然条件恶劣,依靠常规扶贫措施难以解决长远生计问题的退耕农户1945户、8896人。
四、质量要求
户均建设不低于50平方米砖木或砖混结构住宅1套,达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防灾安全性能要求。
五、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1.8亿元。其中国家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4500万元,国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任务资金4500万元,省级财政配套资金1000万元,其他渠道筹措、市县配套及群众自筹8000万元。
六、工作进度
1-2月,编制实施方案,向国家上报建议计划。
3―4月,分解下达国家投资计划。
5―11月,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分工职责,强化项目管理。建立省市协调落实,县市区负总责,移民到村、搬迁到户的组织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由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生态移民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立项审批、投资计划下达等工作;林业部门负责生态移民对象的选择等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建房规划设计、质量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宅基地的规划和审批、耕地的调整确权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审计和监督监管等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生态移民工作中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简化办事程序,减免相关费用。
(二)加大产业扶持,立足长远发展。依托当地资源优势,组织建立农牧产品生产基地,积极培育主导产业;加大中介组织培育力度,重点发展和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发展人工灌溉饲草基地,落实退耕还林(草)、退牧还草等优惠政策促进农牧民增收;将生态移民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通过扶持提高中心城镇工业化、城镇化水平,加快剩余劳动力转移步伐。
(三)加强部门扶持,加大县级整合。各有关部门要从贫困地区农牧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把实施生态移民工程纳入议事日程和职责范围,在安排项目和资金时尽量向安置区倾斜,保证搬迁农牧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四)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做到公正透明、制度严格、程序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严明。对优亲厚友、瞒报虚报,贪污、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或建房材料以次充好、施工中偷工减料、建房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或领导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完不成当年建设任务的,要严肃查处。
八、验收办法
按照《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甘肃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在市州初验的基础上进行验收。
九、责任
主办单位:省发改委。
协作单位:省林业厅、省建设厅、省地震局。
实施单位:项目区市州、县市区政府。
附件:
农居地震安全技术服务工程
一、内容
(一)在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础上,编制我省1∶50万地震动参数区划工作图,为各地区、各类农村民居和公用设施建设提供科学准确的抗震设防要求标准。
(二)系统调查、考察和分析研究我省区域地震活动构造环境,确定区域重点活动断层分布情况,编制《甘肃省活动断层分布图》(1∶50万),提供村镇地震活动断层避让分布简表,作为全省村镇规划编制和新建、迁建村镇农居及一般性基础设施建设的选址依据。
(三)建立农居地震安全技术服务网络。按照国家“农居地震安全技术服务工程”建设要求,依托信息网络,建设省、市、县三级农居地震安全技术信息服务中心,提供农居建设抗震设防要求标准、科学选址、工匠培训等长期技术服务。
二、实施单位
甘肃省地震局。
第五件,第13、14项:通过发放廉租住房补贴和新建廉租住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10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问题
一、项目背景
至2008年,全省家庭年均收入8628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5.58万户、77.54万人。其中,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13.33万户,10―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的5.84万户,12―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6.41万户,分别占低收入家庭的52%、23%和25%。
据住房保障需求调查,廉租住房保障需求总数25.58万户。其中租赁补贴需求为12.58万户,占需保障家庭的49.18%;实物配租需求为12.3万户,占需保障家庭的48.09%。至2008年底,全省已保障11.05万户。其中发放租赁补贴10.05万户,占租赁补贴需求户的79.89%;新建廉租住房1.26万套、64.25万平方米,占实物配租需求户的10.24%。
二、目标任务
(一)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0平方米以下11.8万户,补贴标准为人均5元/平方米?月,总投资2.945亿元。
(二)建设廉租住房150万平方米,总投资22.5亿元。
三、实施范围
各市州、县市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质量要求
新建廉租住房交付时,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供水、供电、供暖、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五、资金筹措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共需2.945亿元。按照《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规定,争取中央补助2亿元。省级财力安排6000万元,省级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3450万元。
(二)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共需22.5亿元。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计划安排,2009年全省新建廉租住房7.3万套,其中当年开工建设4万套、150万平方米,总投资22.5亿元。其中:中央投资400元/平方米,需申请6亿元,争取国家列入2009年投资计划;省级财政预算安排200元/平方米,计3亿元;省级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5000万元;各市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5000万元;市州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100元/平方米,计1.5亿元;根据国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从廉租住房部分产权出让资金中进行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