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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政办〔2009〕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蚌埠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蚌埠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各级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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