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与取消备案
按照《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
二十八条、
二十九条规定,属责令限期改正和给予取消备案的,应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程序办理,并填写相关执法文书,建立相关档案。
十二、关于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材料的要求及相关表格(附件1~3)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实施之日起,全市统一启用新的标准备案专用章。
十四、本实施意见有效期五年,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
附件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意见:
一、本标准已通过了本单位组织的专家组的审查,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同意本标准批准、发布。
二、本单位对本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负责。
三、本单位所提供的标准备案材料合法、真实。
四、本标准所涉及的现行有效强制性标准如下:
1、
2、
3、
(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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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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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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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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