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一、关于责令限期改正与取消备案
  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属责令限期改正和给予取消备案的,应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程序办理,并填写相关执法文书,建立相关档案。
  十二、关于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材料的要求及相关表格(附件1~3)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实施之日起,全市统一启用新的标准备案专用章。
  十四、本实施意见有效期五年,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

  附件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意见:

一、本标准已通过了本单位组织的专家组的审查,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同意本标准批准、发布。

二、本单位对本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负责。

三、本单位所提供的标准备案材料合法、真实。

四、本标准所涉及的现行有效强制性标准如下:

1、

2、
  3、
  (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地址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