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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实验室出据的全项试验验证报告。
  四、关于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对于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原则上不予备案,准许备案时,其“相应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应以相关行业权威技术机构开据的证明材料为依据。
  五、关于企业审批发布企业产品标准
  企业应以文件的形式审批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属授权审批发布的,应有法定代表人审批发布企业产品标准授权书。
  六、关于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产品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指标清单;
  (四)试验验证报告;
  (五)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材料;
  (六)申请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其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说明材料。
  上述材料中涉及原件的核查后退还企业。
  七、关于产品标准编号方法
  实行产品标准编号和备案号一致的编号方法。
  八、关于不予受理备案
  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予备案的应书面告知企业,填写“企业产品标准不予备案告知书”(见附件5)。
  九、关于公告
  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在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网站(www.tjjj.gov.cn)上公告已备案标准名录。
  十、关于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时,备案标准的受理
  当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时,企业应持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及其他备案所需材料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件核查后归还企业)。标准备案号重新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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