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标[2009]235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做好我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现将《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发[2009]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中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产品标准备案受理范围
(一)对贸易性企业提交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应予受理;
(二)涉及食品、药品的不应受理备案;
(三)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应视为企业产品标准发布主体。
二、关于企业标准审查及审查组成员
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会议审查。企业标准审查组成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家组成员应由科研、生产、检验、销售、客户、大专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专业技术人员、学术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不得少于5人;
(二)专家组成员至少一人经过标准化知识培训,熟练掌握标准化知识。
三、关于企业应向专家组提交的审查材料
标准起草单位除向专家组提交《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要求的审查材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全部规范性引用文件文本;
(二)企业产品标准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见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