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审核参评资格。评审办公室将职工的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材料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中、高级工的申报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五) 审核职业能力。评审办公室组织各相关部门对申报职工职业能力进行审核,经审核为合格者由评审办公室在企业内公示,对无异议者由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业绩评审。
(六) 考核职业能力。参评人员职业能力考核成绩合格,且工作业绩评定为优秀者,由评审办公室送企业技能人才考核委员会审核。参评人员职业能力考核成绩合格,工作业绩评定为合格者,纳入考核范围,参加相应的职业道德评价、理论知识考试。经职业道德评价、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由评审办公室送企业技能人才考核委员会审核。
(七) 张榜公示。评审办公室将参评人员名单、申报资格、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业绩评定、职业道德评价、理论知识考试以及直接评定和综合评定的参评人员情况,按规定、分阶段及时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八) 确认评审结果。评审办公室按照要求将中级工、高级工的评审鉴定结果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师、高级技师的评审结果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企业,研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技术支持、业务指导等工作,帮助和指导企业制定符合企业生产实际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案。
七、质量督导
试点企业要制定和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考评规章、制度,严格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流程。考评人员的培训、派遣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严格考务管理、规范考核流程,并派遣质量督导人员对评价工作进行督导,评审结果必须由考评人员和督导人员共同签字。建立年检和退出机制,对企业年度考评计划、相关工作机制执行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考评工作质量等进行年度审查评估。
八、激励保障机制
试点企业应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完善技能人才的激励办法和优秀高技能人才的特殊奖励政策,在薪酬、福利、培训等方面向关键技术岗位的高技能人才倾斜。完善技师聘任办法,充分发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关键技能岗位的作用,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实施高端带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从高技能人才专项经费和统筹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提取相应的费用,按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人数给予相应补贴。要在企业中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的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