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淄劳社发〔2009〕79号)
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市属以上企业:
为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现将《关于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好的做法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 )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鲁发[2004]28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淄发[2005]2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劳社发[2009]34号)精神,加强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完善以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提高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现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按照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总体要求,指导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对职工技能水平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促进高技能人才快速健康成长,进一步优化企业技能人才结构,推动各等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
二、评价原则
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技能人才评价为重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企业实际需要相结合、职业能力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结合、企业评价与社会认可相结合的原则。在具体考评中,突出强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工作业绩。对于工作业绩特别优秀者,可破格评定。
三、评价范围及对象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包括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初级、中级、高级工的技能鉴定,重点是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范围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范围内(不包括全国统考职业),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术性的职业(工种)。其中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属特殊性的职业(工种),经报省和国家批准,可纳入评价范围。评价对象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