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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

  (三)因用人单位破产、倒闭等原因失业的;

  (四)土地被征用未实现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其他应当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

  第二十条 各类学(院)校毕(肄)业生未就业的,由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也可直接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未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于3日内将失业登记通知单送达劳动者本人,15日内将劳动者档案转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动者本人应当于6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凭《登记证》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办理登记手续时持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身份证,非本市户籍人员须持在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

  (二)劳动者《登记证》;

  (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自雇型就业人员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在停业后30日内,应持本人身份证、工商部门(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或转让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二十三条 承包土地被征用者或城镇无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登记范围的,由本人持身份证、户籍所在或常住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出具的被征地证明或无业证明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也可直接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退役军人持凭本人退役证明和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据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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