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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三章 就业登记

  第十三条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

  第十四条 就业登记实行全市统一的《淄博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人员信息表》,作为劳动者就业证明存入个人档案,并将有关内容录入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在《登记证》上做好信息记载。

  第十五条 新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时,一并提供户口簿、《登记证》(没有《登记证》的同时办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限从事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的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转交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第十六条 自雇型就业、灵活就业和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可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证》人员同时办理《登记证》。办理就业登记手续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雇型就业,包括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须提交身份证、《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须提交身份证、《登记证》、街道(乡镇)或社区出具的从业证明。

  第十七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条第(四)(五)(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提供相应的变化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同时用于办理就业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四章 失业登记

  第十八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非本市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失业后仍在常住地居住的,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按照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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