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委托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本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承担残疾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并定期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登记情况。
第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同级民政、人民银行支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全市实行统一的《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登记证》全程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是劳动者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凭证。
第七条 《登记证》向城乡劳动者免费发放。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劳动用工备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发生下列变化的,应对变化情况进行备案,同时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手续。
(一)新招用劳动者的;
(二)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的;
(三)成建制划入或划出的;
(四)劳动者退休的;
(五)劳动者死亡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备案的情形。
第九条 用工备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类型、经济类型、所属行业、隶属关系、注册登记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单位状态等。
(二)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者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户籍所在地、住址、民族、文化程度、首次参加工作时间、社保编号、职工类别、岗位(工种)等。
(三)劳动用工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类型,劳动合同起止时间、试用期起止时间、变更、续订、中止、终止、解除情况等。
(四)集体合同基本信息:集体合同的类别、名称、集体合同状态、集体合同起止日期、覆盖职工人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