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困难企业认定范围。
本通知中的"困难企业",是指2008年10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且通过困难企业认定的企业。
(二)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
2.2008年7月1日以来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
3.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4.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80%-100%之间;
5.在申请前3个月内没有出现连续亏损;
6.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7.守法诚信经营,信贷征信良好;
8.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三)困难企业补贴申请范围。
同一困难企业只能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六、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受理和审批
(一)设立困难企业认定机构。
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与协调,成立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地税局、贸工局和国资委等部门参加的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日常事务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市就业办)。
(二)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1.申请与受理。
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符合条件申请认定困难企业的,应按要求填写《深圳市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报送市就业办(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9楼920室)。企业在报送《深圳市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的同时,须一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5份,需单位签名盖章):
(1)工商营业执照(收复印件);
(2)在岗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和2009年内不裁员或少裁员(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承诺书;
(3)2008年度和2009年第一季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企业缴税凭证;
(4)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