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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

  (一)困难企业认定范围。

  本通知中的"困难企业",是指2008年10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服装、制鞋、纺织、玩具、印刷、包装、电子元件、家用电器、五金塑料、家具加工等且通过困难企业认定的企业。

  (二)困难企业认定条件。

  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

  2.2008年7月1日以来没有裁员或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

  3.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

  4.总负债与总资产之比在80%-100%之间;

  5.在申请前3个月内没有出现连续亏损;

  6.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7.守法诚信经营,信贷征信良好;

  8.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三)困难企业补贴申请范围。

  同一困难企业只能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六、困难企业认定申请受理和审批

  (一)设立困难企业认定机构。

  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与协调,成立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地税局、贸工局和国资委等部门参加的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日常事务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市就业办)。

  (二)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1.申请与受理。

  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符合条件申请认定困难企业的,应按要求填写《深圳市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报送市就业办(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9楼920室)。企业在报送《深圳市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的同时,须一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5份,需单位签名盖章):

  (1)工商营业执照(收复印件);

  (2)在岗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和2009年内不裁员或少裁员(净裁员人数未达到在职总人数的25%)承诺书;

  (3)2008年度和2009年第一季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企业缴税凭证;

  (4)银行出具的企业征信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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