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缓缴期满后企业社会保险费清偿问题。
1.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缓缴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本金和利息一并予以缴足。
2.逾期未缴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开出追缴通知书;企业未按追缴通知书的要求执行的,市劳动保障部门从缓缴期满之日起按每日2‰的比例加收滞纳金,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企业在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破产的,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在企业破产清算中依法优先清偿。
三、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统筹兼顾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与促进就业。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象为困难企业中已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除外)。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之和计算,为每人每月300元;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困难企业按规定为职工先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按照我市规定的程序申请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执行期限暂定为2009年。
四、鼓励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鼓励困难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工种,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以提升员工的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培训补贴所需资金按照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为困难企业中经核定确实需要稳定就业岗位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人员。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最高不超过700元,且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执行期限暂定为2009年。
五、困难企业的范围、条件及补贴申请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