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
(深劳社规〔2009〕1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五缓四减三补两协商"政策措施,现就我市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我市部分社会保险费率
2009年对工伤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下调,具体下浮范围和标准按《关于调整部分社会保险费率的公告》(深劳社〔2009〕36号)规定执行。
二、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可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和企业职工应享受的各种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允许在一定时期内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申请期限。
缓缴执行期限暂定为2009年,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后缓缴期限是否延长,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缓缴期间员工社会保险费缴纳和社会保险待遇问题。
1.缓缴期间,员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企业按时扣缴并按规定正常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月缴纳,缓缴期间员工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2.社会保险机构对缓缴企业的缴费信息予以保留,待企业清缴社会保险费后企业缴纳部分再恢复记账。清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从申请缓缴受理之日起不计收滞纳金。
3.缓缴期间,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进入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进入其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部分待企业补缴或清偿后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4.困难企业认定工作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提供抵押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