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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第二批)的通告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
  三十三、药品生产企业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调查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2、《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三十四、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
  3、《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的;”
  三十五、药品生产企业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十六、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并未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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