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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第二批)的通告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应当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并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药品保管制度。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二十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未按规定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
  3、《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二十三、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
  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二十四、医疗机构储存药品,未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未将药品与非药品、各种药品分开存放。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二十五、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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