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应当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并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药品保管制度。
2、《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二十二、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未按规定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2、《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
3、《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二十三、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剂型、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
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2、《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二十四、医疗机构储存药品,未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未将药品与非药品、各种药品分开存放。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制订和执行有关药品保管、养护的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品、中成药应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2、《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二十五、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诊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