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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第二批)的通告

  十七、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十九、药品经营企业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二十、非法收购药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一、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不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未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未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药品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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