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 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2、《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储存药品的,按照《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药品经依法确认属于假劣药品的,按照《
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2、《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四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十九、药品经营企业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2、《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四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二十、非法收购药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1、《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 禁止非法收购药品。
2、《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收购药品的,按照《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一、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不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未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未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药品保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