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九、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改变经营方式或不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1、《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改变经营方式。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2、《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宣布许可证无效
法律依据:
1、《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2、《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2、《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
2、《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
药品管理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