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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第二批)的通告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
  五、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六、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
  七、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1、《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
  2、《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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