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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促进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四、物流企业财税政策
  8.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输费、保管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9.对在我市新办独立核算的以运输和仓储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物流企业,由企业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自开始经营之日起,前两年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政府全额以财政奖励方式支持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政府以财政奖励方式支持企业。
  10.在省、市认定的产业集聚区内为生产服务配套的物流企业,享受与“双百工程”工业企业相同的税费优惠政策。
  11.被确定为市重点扶持的物流企业,如出现经营性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设立体仓库、恒温仓库、自动化仓库等各类仓库及流通加工标准厂房、铁路专用线等配套设施,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2.经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新建的物流园区、运输场站、物流配送中心、食品及农副产品市场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人防工程以建为主,确不能建设的,减半征收易地建设费。
  13.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工商企业将企业的物流资产从主业中分离出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逐步发展成为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后成立的物流企业,涉及资产、股权变动的,免交相关费用,并免收因内部收益转移而发生的重复收费。
  五、物流运输管理政策
  14.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大城市道路货运市场的整治力度,整合货运市场资源,规范发展货运市场,支持上规模货运企业发展。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研究制定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有利于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市区通行及停靠的具体措施和运作机制,提高物流配送效率。
  15.市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对列入市重点扶持名单的物流企业使用的标准厢式货车、冷藏车,实行统一标识,开辟绿色通道,享受交通优先;对一般性交通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必须给予行政处罚的,原则上按规定的下限执行。
  六、产运衔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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