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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促进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促进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漯政[2009]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促进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漯河市促进物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运代理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快我市物流业发展,推进漯河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建设,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市场准入政策
  1.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行许可经营或限制经营的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经营与物流相关的项目,工商部门应按企业要求予以核定。
  2.允许新设立的物流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到位(一人有限公司除外),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可办理注册登记,其余认缴的出资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可以以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出资,出资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放宽企业名称使用范围。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其经营范围中只要涵盖下列主要物流内容之一的:运输、仓储、装卸、配送,均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物流”作为行业表述;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
  二、财政支持政策
  4.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支持物流业的发展:一是培育大型物流企业,二是支持物流园区及重大物流项目建设,三是扶持食品及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
  5.鼓励物流企业争创国家A级物流企业。凡被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估认定为国家2A级、3A级、4A级及以上的物流企业,由市政府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三、规划和用地政策
  6.物流园区建设视为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设施建设规划。
  7.对新建并且列入市定重点项目的物流项目、食品及农副产品市场建设项目,在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科学合理地确定用地规模的前提下,国土部门应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并享受工业项目用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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