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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漯政[2009]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根据《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循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适用要求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超越。
  (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两种以上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标准。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
  (六)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造成危害后果的,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二、规范文书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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