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鼓励行业协会、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在劳动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国家未发布职业(工种)技能标准的新职业(工种)拟定职业(工种)技能规范。
按照前款规定拟定的新职业(工种)技能规范,对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市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新职业(工种)技能规范的内容被国家采纳的,市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市劳动部门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职业技能鉴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劳动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设立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政策和事业发展规划;
(二)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确定各职业(工种)专业技术专家小组,制定其工作规则。
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人事、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等部门代表以及工会、行业协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市劳动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指导机构)是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鉴定委员会下设各职业(工种)专业技术专家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专业指导与技术咨询;
(二)考评人员资质审核;
(三)复核劳动部门交办的有技术争议的鉴定结论;
(四)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技术性工作。
专业技术专家小组成员由鉴定委员会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聘任,并应当征求工会、行业协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具有本职业(专业)高级技师以上资格或者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长期从事本职业(专业)工作,具有相应职业(专业)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并在本职业(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 鉴定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