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配合部门。
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职能部门和项目所在区(县级市)政府为配合部门,主要任务是配合做好重点项目前期审批服务和征地拆迁工作。
(四)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负责按国家基建程序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照年度重点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负相关法律或经济责任。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牵头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的领导,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机制,积极推进落实本部门负责的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二)落实责任。
牵头部门主要领导为实施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目标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处室(或区、县级市的主管局)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牵头部门要把责任目标进一步分解,落实到相关处室和个人。
(三)强化配合。
市和区(县级市)之间、部门和部门之间、部门(区、县级市)与项目业主之间要加强配合,建立健全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牵头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环保等审批部门和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级市)政府的沟通、协调,及时发现和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审批部门要根据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计划,提前介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重点项目建设与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不定期召开项目审批事前咨询会,及时掌握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存在的问题,主动配合牵头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完善项目前期手续,加快项目落地。要按照“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凡纳入国家、省、市建设规划的市重点项目,除国家和省规定必须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外,不需市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下放区(县级市)审批,报市备案。对个别特别重大、时限要求特别急的重点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试行联合审批。凡属于市级审批管理权限、涉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和相关配套服务事项,原则上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为重点项目审批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建立以区(县级市)政府为责任主体的重点项目征地拆迁机制。由各区(县级市)政府与重点项目单位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落实。对重点项目用地涉及的“夹心地”、“三角地”等,建立相应的解决机制。市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涉及区(县级市)一级职能部门的,要参照市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办法,加快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