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的通知
(辽国土资办发[2009]42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配合全面开展我省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土资源部人发[2002]116号)要求,我厅决定开展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我厅登记后,方可以土地登记代理人名义,在我省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聘用土地登记代理人并在我省从事该项工作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同时备案。
二、土地登记代理人的登记(备案)工作暂由省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负责,统一编制登记(备案)号。2009年度登记(备案)工作从2009年6月1日开始,9月30日结束。
三、土地登记代理人只能受聘于一个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并以机构的名义从事土地登记代理工作;不得以土地登记代理人个人身份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或在其他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兼职。
四、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需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申请表;
2、《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退回,复印件保留);
3、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退回,复印件保留);
4、所在机构聘用合同;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五、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备案需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备案表
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土地登记代理等相关内容)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备案材料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备案)材料同时上报。
我厅将通过一定方式不定期公布备案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具体方法另行通知。
六、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