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09〕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四月七日
平凉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技术进步,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甘肃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甘肃省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平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管理。
市县(区)规划区外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成分,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公路、桥梁、堤坝、人防工程等。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交通、城管执法、环保、质监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进行搅拌混凝土:
(一)建设工程混凝土总用量在150立方米以上;
(二)建设工程一次浇注混凝土用量在20立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