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7月27日市政府第13届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本市法律援助工作,依据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条 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和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监督和检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等法律援助日常工作,指导各街、镇司法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 市律师协会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支持和指导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和老龄工作委员会为维护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第六条 法律援助经费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和法律援助业务经费。
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包括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培训、翻译、鉴定等经常性专项经费。
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专款专用,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按照广东省的补贴标准和上年度办理的法律援助事项数量核定,实行据实支付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