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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
  (二) 封存地质资料,限制他人依法查阅、利用公开地质资料的;
  (三)不按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的。
  第三十七条 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密的地质资料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勘察(调查)资料,是指累计投资在10万元以下项目。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2、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附件1
  辽宁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其地质图、矿产图。
  二、矿产地质资料
  (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类矿山生产的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一)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二)大中型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港口和县以上农田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三)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四)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四、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流行区的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三)建设工程引起地质环境变化专题调查报告,国家级重点工程和国家、省级开发区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
  (四)地质环境监测报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
  (五)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地震地质工作资料
  地震地质调查、考察、研究报告。
  六、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区域物探、区域化探调查报告;物探、化探普查、详查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国家级重点工程和国家、省级开发区以及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报告。
  七、地质、矿产科学研究及综合分析资料
  (一)经国家和省一级科技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报告以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二)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
  八、其他地质资料
  旅游地质、农业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等地质报告。

  附件2
  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资料分类

资料汇交细目

项目名称

指标

单位

汇交范围

备注

水利工程(水库)

库容量

亿立方米

≥0.1

 

灌溉工程

受益面积

万亩

≥5

 

标准海塘、江堤、水坝

保护耕地

万亩

≥50

 

水产冷库

储藏能力

≥5000

 

渔业港口

  

大中型

 

铁路

  

铁路干线

 

铁路隧道

长度

≥1000

 

铁路桥梁

长度

≥1000

 

火车站

等级

三级以上

 

公路

等级

一级以上

 

港口、码头

  

大中型

 

公路大桥

长度

≥1000

 

公路立交桥

型式

 

互通式

 

公路隧道

长度

≥1000

 

飞机场

飞行区指标

 

4C及以上

 

内河通航建筑

通航吨级

≥300

 

电信枢纽、通信调度中心上

  

县(市、区)级以上

 

通信工程度

电缆长度

公里

≥500

 

核电站

  

所有

 

抽水蓄能电站

  

所有

 

火电站

  

所有

 

水电站

装机容量

万千瓦

≥5

 

输变电工程

电压

万伏

≥22

 

钢铁厂

年产量

万吨

≥100

 

石油化工厂

年加工原油

万吨

≥50

 

水泥厂

年产量

万吨

≥100

 

其他工业企业

占地面积

≥200

非城区50亩以上

输油、气管线

长度

公里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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