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
(二) 封存地质资料,限制他人依法查阅、利用公开地质资料的;
(三)不按规定管理地质资料、造成地质资料损毁、散失的。
第三十七条 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密的地质资料的,依照
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勘察(调查)资料,是指累计投资在10万元以下项目。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2、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附件1
辽宁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其地质图、矿产图。
二、矿产地质资料
(一)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类矿山生产的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一)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
(二)大中型城市、重要能源和工业基地、港口和县以上农田的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三)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以及岩溶地质报告。
(四)重要的小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四、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
(一)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流行区的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二)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及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
(三)建设工程引起地质环境变化专题调查报告,国家级重点工程和国家、省级开发区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
(四)地质环境监测报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
(五)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地震地质工作资料
地震地质调查、考察、研究报告。
六、物探、化探地质资料
区域物探、区域化探调查报告;物探、化探普查、详查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国家级重点工程和国家、省级开发区以及大中城市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报告。
七、地质、矿产科学研究及综合分析资料
(一)经国家和省一级科技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报告以及各种区域性图件。
(二)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
八、其他地质资料
旅游地质、农业地质、深部地质、火山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以及土壤、沼泽调查等地质报告。
附件2
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细目
资料分类
| 资料汇交细目
|
项目名称
| 指标
| 单位
| 汇交范围
| 备注
|
水利工程(水库)
| 库容量
| 亿立方米
| ≥0.1
| |
灌溉工程
| 受益面积
| 万亩
| ≥5
| |
标准海塘、江堤、水坝
| 保护耕地
| 万亩
| ≥50
| |
水产冷库
| 储藏能力
| 吨
| ≥5000
| |
渔业港口
| | | 大中型
| |
铁路
| | | 铁路干线
| |
铁路隧道
| 长度
| 米
| ≥1000
| |
铁路桥梁
| 长度
| 米
| ≥1000
| |
火车站
| 等级
| 级
| 三级以上
| |
公路
| 等级
| 级
| 一级以上
| |
港口、码头
| | | 大中型
| |
公路大桥
| 长度
| 米
| ≥1000
| |
公路立交桥
| 型式
| | 互通式
| |
公路隧道
| 长度
| 米
| ≥1000
| |
飞机场
| 飞行区指标
| | 4C及以上
| |
内河通航建筑
| 通航吨级
| 吨
| ≥300
| |
电信枢纽、通信调度中心上
| | | 县(市、区)级以上
| |
通信工程度
| 电缆长度
| 公里
| ≥500
| |
核电站
| | | 所有
| |
抽水蓄能电站
| | | 所有
| |
火电站
| | | 所有
| |
水电站
| 装机容量
| 万千瓦
| ≥5
| |
输变电工程
| 电压
| 万伏
| ≥22
| |
钢铁厂
| 年产量
| 万吨
| ≥100
| |
石油化工厂
| 年加工原油
| 万吨
| ≥50
| |
水泥厂
| 年产量
| 万吨
| ≥100
| |
其他工业企业
| 占地面积
| 亩
| ≥200
| 非城区50亩以上
|
输油、气管线
| 长度
| 公里
| ≥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