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9]113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厅有关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9号)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现将《辽宁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

  辽宁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地质工作结束后,经资料整理和综合研究形成的成果地质资料,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原始地质资料,岩矿心、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工作,包括矿区矿产资源勘查、矿山地质补充勘探、矿山地质储量核实(查)等矿产资源开发性勘查;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等区域性地质(物化探)调查和研究等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查)、工程地质勘察(查)、环境地质调查、农业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调查等水文、工程、环境类地质勘查。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及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和贯彻执行国家地质资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管理全省各级(类)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馆藏业务,组织开展地质资料业务培训;
  (三)制定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地质资料信息系统;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地质资料综合研究、交流和开发利用。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为全省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依法接收、保存、管理汇交的地质资料,为全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接收、验收汇交地质资料的具体工作并向全国地质资料馆转交应向国家汇交的地质资料;
  (二)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按规定整理、保管地质资料;
  (三)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社会化网络服务系统,依法为社会提供服务;
  (四)开展地质资料综合研究和历史地质资料的维护、修复、数字化工作;
  (五)承担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做好本行政区内的地质资料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做好本行政区内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汇交的地质资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承担本行政区内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并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勘察开发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利用工作;
  (三)每半年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国土资源档案馆报送当期地质资料汇交目录,并向省国土资源档案馆转送资源储量规模达中型的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外矿种,资源储量为小型规模的地质资料。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