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地质环境项目审查专家库的通知
(辽国土资办发[2009]41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地质环境项目审查工作,保证我省地质环境项目工作质量,加强地质环境项目工作管理,根据有关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在原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专家库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的运行情况和目前省内地质环境项目管理工作的新需要,将对专家库进行调整和补充。新增经济类和生态类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建立一个较全面完整的地质环境项目审查专家库。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专家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能够认真、诚实、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熟悉地质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3、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或相关专业(地质类专业、采矿类专业等)、生态类专业、经济类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
4、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较全面、深入分析判断和解决地质环境项目技术问题。
5、水、工、环及相关专业的专家,应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
6、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关审查和野外踏勘工作。
二、专家承担的工作任务
1、地质环境项目评审、论证。
2、地质环境项目检查、指导和验收。
三、推荐各类专家的范围
1、各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及事业机构。
2、长期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现已退休的资深专业技术人员。
3、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作为专家库成员。
四、有关要求
推荐增补的专家要按照《地质环境项目审查专家库成员推荐表》(附表一)填报,原专家库中推荐续聘的专家和推荐增补的专家还要按《××市地质环境项目审查专家库成员推荐汇总表》(附表二)要求分别填报。所有报表于7月10日前报厅地质环境处(汇总表除报纸介质表外,还要形成Excel表,并发至dzhjc@lgy.cn)。各市局及各有关单位在推荐专家工作上要严格把关,对于以往在项目审查工作中不认真负责或不适应相关工作的专家库成员,不再推荐进入专家库。省厅将对推荐专家库成员进行审查,并将确定的专家库成员在厅网站上予以公布。原聘任专家名单可在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或查阅辽国土资发[2007]50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