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科技成果验收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委员会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资料,核实相关数据,通过听取汇报、评议、现场考察等方式,实事求是地对项目进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中应明确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 验收委员会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原则,保守验收项目的技术秘密。
第三十条 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由立项部门审定后以书面形式签发验收文件,并向项目承担单位发放《科技成果验收证书》。
第三十一条 被验收的科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不到85%;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改变项目目标、研究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在半年内经整改或完善有关研究内容和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三条 未通过最终验收的科技项目,将视情节取消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要负责人1-2年申报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对我省安全生产具有较大影响、经专家咨询研究成果确有创新或具有推广应用价值,且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领域领先水平的计划外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评估或验收。
第三十五条 科技项目通过验收后,由立项部门统一向有关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
第三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优秀科技项目,省安全监管局推荐评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成果科技奖励和省科学技术奖。
第五章 科技成果应用推广
第三十七条 对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经论证具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的,可进行试点应用,并根据试点情况进一步推广应用。